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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檔案工作條例
2015-05-12 13:47  

(一九九○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幹部檔案工作,提高科學管理水平,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更好地為幹部工作服務,為國家積累檔案史料,根據黨的幹部工作方針、政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幹部檔案是組織人事等有關部門,按照黨的幹部政策,在培養、選拔和任用幹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記載幹部經曆、政治思想、品德作風、業務能力、工作表現、工作實績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選拔使用幹部的重要依據,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幹部檔案工作,是黨和國家幹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檔案工作的組成部分。它是為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和政策,選賢舉能,知人善任,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

第四條 幹部檔案工作,在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宏觀管理、組織協調下,由幹部主管部門領導與指導,實行分級管理,同時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五條 在幹部檔案管理工作中,必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檔案、保密的法規和制度,嚴密保管,确保幹部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第二章 體制、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幹部檔案管理實行集中統一和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縣以上(含縣)機關、單位的幹部檔案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集中統一管理;縣以下機關、單位的幹部檔案實行由縣委組織部集中管理,或由縣委組織部、縣人事局等單位相對集中管理。不具備保管條件或檔案很少的單位,其幹部檔案由上一級單位管理。幹部檔案被納入綜合檔案室管理的單位,其幹部檔案要固定專人管理,業務工作要接受本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的領導和上級有關業務部門的檢查指導。

第七條 縣以上(含縣)的組織、人事部門,應建立相應的幹部檔案管理工作機構,并負責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幹部檔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每管理一千人的檔案需配備一名專職幹部,有業務指導任務的單位,要配備相應的業務指導人員。縣以下實行集中或相對集中管理檔案的單位,根據上述原則應當配備專職人員。不需要建立機構的單位,必須配備專職或以幹部檔案工作為主的兼職檔案工作人員。

第八條 幹部檔案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保管幹部檔案,為國家積累檔案史料;

(二)收集、鑒别和整理幹部檔案材料;

(三)辦理幹部檔案的查閱、借閱和轉遞;

(四)登記幹部職務、工資的變動情況;

(五)為有關部門提供幹部的情況;

(六)做好幹部檔案的安全、保密、保護工作;

(七)調查研究幹部檔案工作情況,制定規章制度,搞好幹部檔案的業務建設和業務指導;

(八)推廣、應用幹部檔案現代化管理技術;

(九)定期向檔案館(室)移交死亡幹部的檔案;

(十)辦理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 檔案的内容和分類

第九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對所管理幹部都要建立幹部檔案。幹部檔案分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據工作需要建立。

第十條 幹部檔案正本由曆史地、全面地反映幹部情況的材料構成。内容及其分類:

第一類 履曆材料;

第二類 自傳材料;

第三類 鑒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類 學曆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材料(包括學曆、學位、學績、培訓結業成績表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考績、審批材料);

第五類 政治曆史情況的審查材料(包括甄别、複查材料和依據材料,黨籍、參加工作時間等問題的審查材料);

第六類 參加中國共産黨、共青團及民主黨派的材料;

第七類 獎勵材料(包括科學技術和業務獎勵、英雄模範先進事迹);

第八類 處分材料(包括甄别、複查材料,免于處分的處理意見);

第九類 錄用、任免、聘用、轉業、工資、待遇、出國、退(離)休、退職材料及各種代表會代表登記表等材料;

第十類 其他可供組織上參考的材料。

第十一條 幹部檔案副本是幹部檔案正本主要材料的複制件。幹部檔案副本的具體内容,由正本中以下主要材料的複制件(或重複件)構成:

第一類的近期履曆材料;

第三類的主要鑒定、幹部考核材料;

第四類的學曆、學位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材料;

第五類的政治曆史情況的審查結論(包括甄别、複查結論)材料;

第七類的獎勵材料;

第八類的處分決定(包括甄别、複查結論)材料;

第九類的任免呈報表和工資、待遇、出國審批材料。

其他類别如有重複的材料,也可歸入副本。

第四章 管理範圍

第十二條 縣以上(含縣)的組織、人事部門管理幹部檔案的範圍,原則上應與幹部管理範圍相一緻,其分工如下:

(一)幹部檔案正本,由幹部的主管部門保管;

(二)幹部檔案副本,由主管或協管幹部的部門保管;

(三)軍隊幹部兼任地方職務的,其檔案正本由軍隊保管;地方幹部兼任軍隊職務的,其檔案正本由地方保管。

第十三條 幹部退(離)休以後,原屬中央、國務院管理的幹部,其檔案仍由中央、國務院有關部門保管;其他幹部的檔案,由該幹部的管理部門保管。

第十四條 幹部死亡以後,其檔案按下列辦法分工保管:

(一)中央和國務院管理的幹部,其檔案由原管理單位保管五年後,移交中央檔案館永久保存;

(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司局級職務的幹部,全國著名的科學家、藝術家、教授和有特殊貢獻的英雄、模範人物、知名人士,其檔案由原管理單位保管五年後,移交本機關檔案部門保存,并按《機關檔案工作條例》規定的期限,随同到期的其他檔案一并向同級檔案館移交永久保存;

(三)上述範圍以外其他幹部檔案,由原管理部門保存五年後,移交本機關檔案部門保存,按同級國家檔案館接收範圍的規定進館。

第十五條 幹部辭職、退職、自動離職、被辭退(解聘)後,未就業的,其檔案仍由原管理單位保管。另就業的,其檔案轉至有關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不具備保管條件的,轉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中心保管。

第十六條 幹部被開除公職以後,未就業的,其檔案由原管理單位保管;另就業的,其檔案轉給有關的人事部門保管。凡通過勞動部門就業的,其檔案由有關的勞動部門保管。

第十七條 幹部在受刑事處分和勞動教養期間,其檔案由原管理單位保管。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以後,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檔案由有關的人事部門或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中心保管。凡通過勞動部門就業的,其檔案由有關的勞動部門保管。

第十八條 幹部出國不歸、失蹤、逃亡以後,其檔案由原管理單位保管。

第十九條 幹部檔案管理人員及其在本單位的直系親屬的檔案,由所在單位組織指定有關部門專人保管。

第五章 檔案材料的收集、鑒别與歸檔

第二十條 為了使幹部檔案能夠适應幹部工作的需要,要經常通過有關部門收集幹部任免、調動、考察考核、培訓、獎懲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幹部德、能、勤、績的材料,充實檔案内容。

第二十一條 各省、區、市和中央國家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及檔案中缺少材料的情況,有計劃地布置填寫幹部履曆表,做鑒定,寫自傳等,并及時将這些材料補充進幹部檔案。

第二十二條 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有關部門,要建立主動送交幹部檔案材料歸檔的工作制度,及時地将新形成的幹部檔案材料送交有關幹部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第二十三條 收集的材料,必須經過認真的鑒别。屬于歸檔的材料應真實,完整齊全,文字清楚,對象明确,手續完備。需經組織審查蓋章或本人簽字的,蓋章簽字後方能歸入幹部檔案。

第二十四條 不屬于規定歸檔範圍的材料,不得擅自歸檔,經過鑒别,可分别情況予以處理。凡銷毀材料,必須詳細登記,并報請主管負責人審查批準。

第二十五條 凡屬于應歸入幹部檔案的材料,均應按照《幹部檔案整理工作細則》進行整理立卷。

第二十六條 幹部檔案材料,須統一使用十六開規格的辦公用紙,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或紅色及純藍色墨水和複寫紙書寫。

第六章 檔案的保管與保護

第二十七條 根據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則要求,對幹部檔案應嚴密、科學地保管。

(一)幹部檔案管理部門,要建立堅固的、防火、防潮的專用檔案庫房,配置鐵質的檔案櫃。庫房面積每千卷需20至25平方米。庫房内應設置空調、去濕、滅火等設備;

(二)庫房的防火、防潮、駐蛀、防盜、防光、防高溫等設施和安全措施應經常檢查;要保持庫房的清潔和庫内适宜的溫、濕度(要求:溫度14℃—24℃,相對濕度45—65%);

(三)保管幹部檔案,應建立登記和統計制度。每年全面檢查核對一次檔案,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四)幹部檔案管理部門,要設置專門的檔案查閱室和檔案管理人員辦公室。檔案庫房、閱檔室和檔案人員辦公室應三室分開;

(五)要不斷地研究和改進檔案的保管方法和保護技術,逐步實現檔案管理工作的科學化、現代化。

第二十八條 檔案卷皮、目錄和檔案袋的樣式、規格實行統一的制作标準(見附件一)。

第二十九條 幹部檔案管理工作所需必要的設備和業務經費,應單獨立項,列入本地區本部門預算統籌解決。各級黨委、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要給予支持。

第三十條 嚴禁任何個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檔案。對利用檔案材料營私舞弊的,應視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對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處理。

第七章 檔案的提供利用

第三十一條 因工作需要查閱和借用幹部檔案,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閱單位應填寫《查閱幹部檔案審批表》,按照查閱幹部檔案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不得憑借調查證明材料介紹信查閱幹部檔案;

(二)檔案管理單位,要根據規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麼材料;

(三)凡查閱幹部檔案,利用單位應派中共黨員幹部到保管單位查閱室查閱;

(四)檔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須借出使用時,要說明理由,經過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嚴格履行登記手續,限期歸還,不得擅自轉借他人;

(五)任何個人不得查閱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檔案;

(六)各級幹部檔案管理部門,應制定查閱注意事項。查閱檔案,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閱檔規定,嚴禁塗改、圈劃、抽取、撤換檔案材料。查閱者不得洩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檔案内容,違犯者應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屬于假公濟私者,按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處理;

(七)借用、查閱檔案的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拍攝複制檔案内容。因工作需要從檔案中取證的,必須請示幹部檔案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後才能複制(拍攝)。

第三十二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具體情況,對本單位管理的幹部檔案的借閱範圍、批準權限、登記、歸還手續等作出具體規定。

第八章 檔案的傳遞

第三十三條 幹部工作調動或職務變動後應及時将檔案轉給新的主管單位。

第三十四條 轉遞檔案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幹部檔案應通過機要交通轉遞或派專人送取,不準郵寄或交幹部本人自帶;

(二)縣及相當于縣以上的各級黨委組織、人事部門,可以直接轉遞幹部檔案;

(三)轉出的檔案必須完整齊全,并按規定經過認真的整理裝訂,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轉出;

(四)轉遞檔案必須按統一規定的“幹部檔案轉遞通知單”的項目詳細登記,嚴密包封;

(五)收到檔案的單位,經核對無誤後,應在回執上簽名蓋章立即退回。逾期一個月未退回者,轉出單位應寫信催問,以防丢失;

(六)為使幹部檔案能夠随着幹部調動或職務的變動而及時轉遞,幹部調配、任免工作部門應将幹部調入單位和任免通知及時告訴幹部檔案管理部門,并建立必要的聯系制度。

第三十五條 嚴格執行轉遞制度,避免産生“無頭檔案”。對已出現的“無頭檔案”,應認真查轉。對确屬查不到幹部下落的,凡有保存價值的檔案材料可移交幹部原籍檔案館保存。

第九章 組織領導和隊伍建設

第三十六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加強對幹部檔案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不斷加以改進,提高科學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對同級和下級的幹部檔案工作,在業務上負有監督、檢查和指導的責任。其具體任務是:

(一)了解幹部檔案工作情況;

(二)研究解決幹部檔案工作中的問題,根據中央的有關方針、政策制定有關規定和辦法;

(三)推廣幹部檔案工作先進經驗;

(四)召開幹部檔案工作會議;

(五)對幹部檔案管理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三十八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注意加強幹部檔案工作隊伍的建設,選調政治上可靠、作風正派、責任心強、具有中專(或高中)以上學曆的共産黨員從事幹部檔案管理工作,并注意對他們的教育和培養,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與創造性。要妥善地解決他們職級待遇,按國家統一規定評定專業職務,保持隊伍相對穩定。對那些為檔案工作做出貢獻的同志,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失職者,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三十九條 幹部檔案工作人員在幹部檔案建設和管理工作中承擔着十分重要的責任,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必須做到以下要求: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二)熱愛本職工作,忠于職守,刻苦鑽研業務,提高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積極為幹部工作服務;

(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保密規定,保護檔案的安全,不得洩露檔案内容;

(四)堅持原則,嚴格按照檔案管理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辦事;

(五)工作調動時,必須做好檔案和檔案材料及業務文件等的交接工作。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主管幹部檔案工作的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下達之日起執行。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可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會同檔案部門,制定實施辦法或工作細則,并報上級組織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附件:幹部檔案卷皮、檔案袋樣式和規格

為了保護幹部檔案材料,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據《幹部檔案工作條例》的規定,對幹部檔案卷皮、檔案袋的規格、樣式規定如下。今後凡新制做時,一律按統一的規格、樣式制做。

一、檔案卷皮(卷面、卷底各一頁)

1、卷皮規格:長27.4厘米,寬20.5厘米;左邊設三個裝訂線眼,眼距(從眼中心算起)8.3厘米;線眼中心距左側邊沿1.5厘米,上、下眼線中心距上、下邊沿均為5.4厘米。

2、卷面标簽:由裝訂線處向左設“标簽”兩個,供填寫編号、姓名、籍貫用。規格為上下高6.5厘米,左右長9厘米。兩個“标簽”距卷面上、下邊沿各為6厘米,并與卷面裝訂相連接。

3、卷皮材料:一般可采用三百克左右的單面白闆紙加包布面,或隻用布包邊角,也可以用紙裱糊,但不宜過厚,以減輕檔案重量。

4、卷皮顔色:應采用淺淡色,如淺黃、乳黃色等,不要用大紅、大綠,或黑、蘭、紫等深色。 卷面上的字,一律用紅字。

5、卷面項目:“幹部檔案”、“正本”(或“副本”)、“姓名”。

6、字體與軍間距離:“幹部檔案”用楷體(72磅),字與卷面上邊沿距離為7厘米;“正本”(或“副本”)用小初号宋體,在“幹部檔案”下方,相距2.5厘米;“姓名”用大一号宋體,與卷面下邊沿相距5.5厘米。

7、卷面裡頁印“注意事項”:

①注意保密,不得遺失,不得讓無關人員翻閱。

②愛護檔案,不要塗沫、勾畫及亂加批注。

③卷内材料不得拆散,不得随意增加或抽出材料。

二、檔案袋

1、規格:長30厘米,寬23厘米,厚(折疊部分)2.5厘米。

2、材料質量:可根據條件選用較好的牛皮紙。

3、袋面項目:“幹部檔案袋”、“姓名”、“制作單位”。

4、字體和字的顔色與檔案卷面同。“單位”在“姓名”下邊,各項目字間距離參照檔案卷面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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